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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要点(6)

日期: 2020-04-23 11:17:44 作者: 杨素萍

英国的金融市场

目前,英国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出口国,2016 年英国金融服务净顺差 770 亿美元,比排名第二位的美国(410 亿美元)和排名第三位的瑞士(220 亿美元)之和还要高。

(一)伦敦外汇市场

1.地位:伦敦外汇市场是全球最大的外汇批发市场。由于英镑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伦敦就已经是全球最重要的外汇交易中心。

2.交易形式: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通过现代化电子通信系统完成交易。

3.特点:

(1)以外币交易为主

(2)以非居民交易为主(反映出伦敦外汇市场的高度国际化)

(3)以金融机构批发性交易为主(以大型跨国银行为主)

(4)以外汇衍生品交易为主

(5)交易时段桥接美洲和亚太大陆(外汇市场是一个 24 小时运行的全球化市场)

(二)伦敦银行间资金市场与 LIBOR

1.同业拆借利率

为平衡资金头寸而进行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日常惯例,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是银行间无担保短期借贷适用的利率,是金融机构确定资金成本的重要参考指标。金融机构往往会在此基础上加减一定的百分点,产生不同金融产品的利率定价。

2.世界主要拆借利率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香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HIBOR)、欧元区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东京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TIBOR)都是区域内短期资金市场的重要基准指标。

伦敦因聚集了全球主要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频率高、金额庞大,成为全球短期资金运动的策源地。与此相伴随,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成为全球金融业最重要的短期资金成本基准(Benchmark),目前仍是国际利率水平最重要的反映指标和金融工具定价最常用的参考利率。

(三)英国的股票市场

1.伦敦交易所的层次划分

2.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伦敦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存在多套交易系统,交易机制也不尽相同。

(四)伦敦债券市场

1.英国是现代债券的重要起源地之一,英国债券的诞生与英国称霸全球的战争需要分不开。

2.伦敦债券市场分类

(五)伦敦黄金市场

1.地位:伦敦黄金市场是全球最大的黄金现货市场。

2.发展历史:

1850 年以后,发展出“五大金商”,金商间互相交易并发展下线。

1919 年,五大金商产生了伦敦金定盘价机制。

1987 年,英格兰银行主导成立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该协会通过会员制方式组织,对黄金的冶炼和铸造标准、交易方式等进行规定,并组织会员之间的场外交易。

LBMA 延续了五大金商的定价机制,只是最早的五家银行仅剩洛希尔国际银行还保留,其余四家更换为德银、瑞银、丰业和汇丰,2004 年,又由巴克莱银行取代洛希尔银行。

2014 年,操纵案丑闻,德意志银行退出议价行,接着 LMBA 放弃了伦敦金定盘价机制,同样将伦敦金基准价改由洲际交易所进行维护,并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监管。

2015 年,洲际交易所接手 LBMA 伦敦金、伦敦银定盘价之后进行了改革,将议价参与者增加至 13 家(其中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每天上午10:30 和下午 3:00 进行黄金拍卖,中午 12:00 举行白银拍卖。拍卖产生当天的伦敦金、伦敦银基准价(美元价格)。

(六)伦敦其他金融市场

1.伦敦金属交易所成立于 1877 年,2012 年被中国香港交易所收购,伦敦金属交易所提供铜、铝、锌、铅、锡、镍、钢材、钴、钼、黄金、白银等工业金属的现货、期货和期权交易,目前是全球最大的工业金属交易市场。

2.伦敦保险市场是目前全球第四大、欧洲第一大保险市场。其中,劳埃德保险市场(Lloyd’s)有三百多年的历史,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保险市场。

3.伦敦同时也是国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较为集中的地区,在洲际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以及场外市场均有大量金融衍生品合约在交易。

(七)英国的金融市场监管

1.自律为基础的分业监管时期

1946 年《英格兰银行法》规定,经财政部批准,英格兰银行可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但并未付诸实践。

1973 年首次出现证券公司和一大批中小银行的流动性危机,英国这才深刻体会到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1979 年《银行法》颁布,正式赋予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权。同年,《存款人保护法》颁布,金融监管逐步走上正轨,建立起以自律监管为基础的分业监管格局。

2.FSA 统一监管时期

1986 年,为配合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撒切尔政府启动金融“大爆炸”改革,英国商业银行纷纷收购证券经纪商,涌现出一批金融集团,分业监管越来越不适应综合经营的发展需要。

1998 年修订后的《英格兰银行法》赋予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独立性,并将其对存款类机构的监管职责划归证券与投资管理局,但仍保留金融稳定职责。2000 年《金融服务法》实施,2001 年统一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正式成立,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统一监管体制得以确立。为加强监管合作,财政部、英格兰银行、FSA 签订了谅解备忘录,设立三方委员会,财政大臣任主席。财政部负责金融监管体系的设置和相关立法,以及与欧盟之间的谈判和协调。

3.宏观审慎与微观行为监管并行的监管模式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令英国金融业遭受重创,特别是北岩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引发英国自 1866 年以来的首次银行挤提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监管体制的反思。危机后,以构建强有力的中央银行为核心,英国全面调整监管机构设置:在英格兰银行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负责宏观审慎管理;撤销 FSA,在英格兰银行下设审慎监管局(PRA),与单独设立的金融行为局(FCA)共同负责微观审慎监管;明确英格兰银行为银行处置机构,并赋予广泛的处置权力;建立多层次监管协调机制,明确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在危机应对中的职责分工。

2013 年 4 月 1 日,新《金融服务法》生效,新的金融监管框架正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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